未能在工伤认定时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在事实劳动关系及事实工伤情况下,本人该如何以法律途径索赔?

更新时间:2018-11-28 09:33:31人浏览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1年3月入职广州一家客运公司任乘务员,同年5月28日凌晨3时,在汕头发班返回广州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处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2001年5月至2003年1月,断断续续住院将近两年。医疗期结束后(经汕尾市公安局法医学伤残评定鉴定为VIII级伤残),在公司经办人员的劝说下,以普通交通事故结案处理: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未赔付一次性伤残金)。并与公司签订协议,确认在该起事故中本人因工致残,由公司继续聘用。2003年4月重返公司后工作至今,工作10年。现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事故发生时,公司未按要求申报工伤,本人因公司威胁且住院治疗期长达近两年,未能在工伤认定时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现本人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的申请,公司拒绝赔偿,在事实劳动关系及事实工伤情况下,本人该如何以法律途径索赔?赔付参照标准如何?诉讼时效是否受影响?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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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工伤认定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由该部门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决定,用人单位并没有权利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018-11-28 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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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首先要先确定劳动关系之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出来之后,才能根据伤情申请劳动赔偿的。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2018-11-28 09: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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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8-11-28 09: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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