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破产,购房者按揭买房,其按揭利息能不能申报债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8-11-27 08:41:4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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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能经常性地召集和作出决定。为了保证债权人充分地行使权利,特别是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和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过程的监督权,有必要将债权人的集体决定权授予他们的代表机构。这种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利的机构,就是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一般监督权。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 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属于对债权人利益关系重大的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以上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的,其行为视为管理人的行为,其实施上述行为时也应当履行对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义务。 与上述报告义务相对应的,是债权人委员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请求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管理人的重大处分行为构成渎职的,可以根据破产法第
130、131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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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能经常性地召集和作出决定。为了保证债权人充分地行使权利,特别是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和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过程的监督权,有必要将债权人的集体决定权授予他们的代表机构。这种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利的机构,就是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一般监督权。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 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属于对债权人利益关系重大的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以上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的,其行为视为管理人的行为,其实施上述行为时也应当履行对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义务。 与上述报告义务相对应的,是债权人委员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请求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管理人的重大处分行为构成渎职的,可以根据破产法第
130、131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11-27 08: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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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原因是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然资不抵债或者公司账面资产不能清偿债务才能破产,当然这些债务是不能按照原来的数额完全清偿的了。破产程序后,公司要注销,从实体和程序上,公司的主体资格都不存在,债务无需再清偿。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以公司所有财产清偿,股东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债务,经过破产程序,没有完全清偿,股东也不用还的。但是如果股东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话,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3、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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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原因是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然资不抵债或者公司账面资产不能清偿债务才能破产,当然这些债务是不能按照原来的数额完全清偿的了。破产程序后,公司要注销,从实体和程序上,公司的主体资格都不存在,债务无需再清偿。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以公司所有财产清偿,股东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债务,经过破产程序,没有完全清偿,股东也不用还的。但是如果股东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话,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3、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是有利的。
2018-11-27 08: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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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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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018-11-27 08: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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