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六级工伤企业让我内退工资按当地2015年伤残均贴标准给的开的工资对吗?上劳动局仲裁他们说按我8年前发生工伤时计算?请问律师能否按16年当地统筹60%(工伤六级60%)

更新时间:2018-11-24 09:45:4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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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六级工伤企业让我内退工资按当地2015年伤残均贴标准给的开的工资对吗?上劳动局仲裁他们说按我8年前发生工伤时计算?请问律师能否按16年当地统筹60%(工伤六级60%)执行?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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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发放要点: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018-11-24 09: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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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理的权限,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
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等。其中,地域管辖是最为基本的管辖。  地域管辖也叫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按空间或地域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
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就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特别地域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8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特别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铁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如果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前者称为移送管辖,后者则为指定管辖。
2018-11-24 09: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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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工伤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保持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合适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直至退休,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但工伤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2018-11-24 09: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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