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租赁人协商后,不租赁,租赁期不到3个月,提前解除合同的,房东不退还押金,租赁人不支付电费(电费过高,租赁人怀疑电表有问题),而且合同不是和现在的租赁人签约的,现在的租赁人有权起诉租赁人吗?
更新时间:2021-08-18 16:43:4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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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租赁人协商后,不租赁,租赁期不到3个月,提前解除合同的,房东不退还押金,租赁人不支付电费(电费过高,租赁人怀疑电表有问题),而且合同不是和现在的租赁人签约的,现在的租赁人有权起诉租赁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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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2021-08-18 16: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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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2021-08-18 16: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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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理论称此现象为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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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提前解除,但可能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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