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结论为工伤,我该怎么办,我的医药费是自己垫付的 就这样没了吗

更新时间:2018-11-08 14:30:27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受了工伤走工伤程序,工伤认定结论为工伤,公司问我要医院发票之类的报销医药费,交上去材料之后就没有音信了,我该怎么办,我的医药费是自己垫付的 就这样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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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2、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4、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5、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6、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8、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9、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相关知识  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规定》指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018-11-08 1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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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二)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四)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六)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2018-11-08 1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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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下来了就可以带齐手续到劳动局申请报销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018-11-08 14: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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