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期是6个月 后,有没有工伤条例要求工厂支付的呢?单位自主以与工伤员工协商赔偿?我工作时间为6年

更新时间:2018-11-08 14:20:23人浏览
问题描述:
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从2011年12月在佛山一家工厂上班、至今也有6年 ,2016年7月24日上班的时候发生工伤,导致左手中指无名指被机器压平索性没伤到骨头 已经做了皮瓣手术、8月1号做的手术 至后面9月6号出院,医生建议进行二期的皮瓣修复术,然后中间修养了大概半年,工伤医疗期是6个月 后,即第二次做医疗延期2017年 5月 9日说不于延期,期间没工资我认了,但期间只是受伤后第四天厂部的工会主席和车间主任和班长来看过我,给了所谓的100元营养费、其后没给过1分钱的营养费生活费啥的、这个有没有工伤条例要求工厂支付的呢?还是出于人道,单位自主以与工伤员工协商赔偿?评残鉴定是10级!   在2016年10月-11月之间有向我提回来车间工作,但是他给我安排的工作是在车间外打杂,和原车间待遇只有其2/1左右(即是1500元左右) 还没注明是包括扣去了保险和公积金费用。  在工伤费用结算清楚和报销到了后,现办理离职、想让我净身出户、让我签字离职 我没同意、前几天和人事经理商量时有录音,录音上他说你这条件没有什么工作适合你了、然而今天去和他协商的时候他让我去做保安、但是工作岗位不同 我也做不来,我拒绝了。也同时说另外一个车间大致相同工作岗位的工作给我做,但是一样有点危险,因为手指原因小小的磕碰都会很痛很痛,很容易引起第三次受伤、我又拒绝了,经过一番交谈、他始终不愿意给我钱、我工作时间为6年,理应赔偿6个月, 但他说我的情况比较特别,因为是公司有安排工作给你 你不愿意做。所以我本来可以一分钱不给你、但是考虑到你的情况我给你4个月工资和(4个月伤残补贴-这个本来就有的) 实际也就想只给我4个月 、现在他跟我钻牛角说他有给我安排指定工作,就一直是这个梗,所以以这个为由最多只给我4个月。那么下面我有两三个问题想请你帮我看看。



  问题1:因为他在上述文字中有说给过我工作,但是满足不了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我有没有拒绝的权利?

  问题2:因为伤残原因不能回到原车间工作,   但是有安排一份类似的工作,危险性差不多,虽然一般正常操作是

              没什么问题,但也会有磕碰、如有磕碰手指会巨疼、   所以我也拒绝了、这情况下我能拒绝吗?

  问题3:他安排我到门卫科上班,有个老门卫11月低退休,让我做,我说工作岗位不同,我干不来,我也不想去                   做,我也拒绝了、这情况下我有拒绝的权利吗?所以,他又以我不服从公司调动安排为由说赔偿只有4个月               工资。



也就这几个问题   我也是法盲 有些劳动法规也看不大懂1 2 再说条例太多、也不是一样不漏能全看得懂, 我和厂里也僵持了三两天了、也想早些解决此事,态度我也没怎么强硬,不想厂部人事经理 一直压着我、我根本说不过他!

所以请帮帮我、一定帮帮我啊、谢谢好人一生平安!!!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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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出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赔偿。
按规定你有一个治疗恢复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单位拒绝支付,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具体情况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得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后两金依照当地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018-11-08 13: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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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8-11-08 1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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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故一般情况下的岗位变更应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司法实践中,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在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者工作岗位,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具体工作岗位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属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相关知识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根据本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由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本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2018-11-08 1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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