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于2011年12月29日写了辞职申请,结果最后经理说自己主动辞职的不给工资,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才能拿到工资?

更新时间:2018-11-02 12:12:12人浏览
问题描述:
本人处于长治市某县,县区新开一家购物广场,通过报名面试我被录用了,2011年12月1日正式到岗,进行了7天的军训生活,5天的理论培训,在此期间每天下午都会在卖场打扫,清理杂物从14号开始打卡式添到,每天早上七点四十以前到,中午只有一个半小时吃饭时间,晚上六点多才下班,整一天都在卖场干着搬运工的苦力活,最近几天超市又要求晚上加班到12点,严重超时超负荷也不说有加班费,因此本人感觉不能继续在这地方干了,便于2011年12月29日写了辞职申请,结果最后经理说自己主动辞职的不给工资,而且在押金里面还扣了30元的工衣钱,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才能拿到工资?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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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018-11-02 11: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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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2018-11-02 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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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期间,应当按月支付二倍工资。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之后的45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用。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1.75天)。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工作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周末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2018-11-02 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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