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信合同已经取消为什么还有服务费?既然合同已经终止分期那么这个手续费是哪里的呢?还是手续费是算到什么时候的呢?

更新时间:2018-11-01 14:37:44人浏览
问题描述:
捷信合同已经取消为什么还有服务费?总贷款本金8000元,分30期还,一期还款497元已经还了3期后期逾期70天一直没还。捷信打电话说合同取消要求一次性偿还11504元,这11504里边包括本金是7390元,手续费3573,利息541.86,滞纳金240。我就想问一下前3期一直还款,才3期没还款就要手续费3573元。咨询一下各位律师,既然合同已经终止分期那么这个手续费是哪里的呢?2014年7月9日做的这个贷款,8月9日还了一次497元,9月9日还497元,10月9日还497元。从11月份到1月份紧紧3个月的时间就要手续费3573元,问题还是手续费是算到什么时候的呢?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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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个人借款利息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
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超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4倍的部分无效。
另外,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二)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在实际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判决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个人借款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明确约定无息借款。如果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利息计算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进行。
2018-11-01 14: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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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约定“逾期不还,双倍赔偿”是无效的。因为远远超过最高法院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11-01 14: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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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2018-11-01 14: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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