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18年5月22日开始至今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保障?是否需要赔偿a公司的损失?

更新时间:2018-10-28 00:54:11人浏览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于17年12月就职于a公司,但是与人力中介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b公司的合同是到18年8月份。5月a公司告知我要向b公司提出离职,正式转入a公司名下。于b公司提出书面辞职信,确认最后一天工作日为18年5月21日。b公司已将劳动手册退还给我,并且已经开具离职证明。我从18年5月22日开始至今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6月1日询问a公司hr什么时候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答曰1个月。那就是意味着我这一个月就是无劳动合同上岗。我想请问下,我现在提出离职,5月22日至今的工资,社保,公积金之类的如何结算?是否有保障?如果a公司赖账,我该怎么办。其实我打算做到6月底就不做了。如果合同在6月22日签订,但是我于6月22日提出离职,是否需要等待一个月,到7月22号才能走?如果我无法满足再等待一个月,而是需要马上走,我是否需要赔偿a公司的损失?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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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企业的合并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新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新设合并: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而对于企业分立来说,也同样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情况。前者是指分立出一个新企业后原企业仍然存在,后者是指分立后原企业解散。

根据《劳动合同法》,无论企业合并还是分立,都不影响员工与原企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新企业都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企业应当认识到合并和分立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新单位要承继原单位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而不能单方面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原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企业应当正常履行,但要及时地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如果不能履行,也要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得违法解除。

2018-10-28 0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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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劳动关系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两种形态。
2018-10-28 00: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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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8-10-28 00: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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