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我们该如何维权?房改房相比商品房,有什么缺陷?

更新时间:2018-10-25 08:45:52人浏览
问题描述:
您好,2008年,本人以商品房的名义购得一房屋,并且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6年过去了,房产证至今未办下来,我一直在询问,开发商回复很快办妥,但一直未果。2014年7月20日,得知邻居有人拿到房产证,查看获知证为房改房的证,于2012年9月18日已办完,并非当时承诺的商品房,经联系,小区有480户与我同样情形。截止今天,房产证也未发下来,小道消息称不发的原因是开发商为了躲过两年的申诉期。经大家与开发商联系沟通,寻求解释,开发告知当时签商品房合同时土地性质为划拨,所以不可能是商品房,而签合同时买房没有看清楚,责任自负,如有疑义,走法律途径。这种情形下,我们该如何维权?房改房相比商品房,有什么缺陷?谢谢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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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2018-10-25 08: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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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卖双方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属民事纠纷, 一般情况下,需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解决。 在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买方或卖方均可在诉讼时效内通过人民法院诉求解决纠纷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一定期间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 在诉讼时效过后丧失请求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即不予受理诉求。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
诉讼时效时间的计算,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以,买卖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如存在房产开发商侵权行为,购房人应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或开发商不接受协商的情况下, 在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诉求, 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18-10-25 08: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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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3.质量要求;  
4.包装方式;  
5.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6.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7.结算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条款(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质量保证期等)  买卖合同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人。  买卖合同应当对买卖的标的物进行详细的描述,做到明确具体一目了然。  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还有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价款等,卖方的义务还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相关单证和资料、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等。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买方的违约的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照约定提货、付款等,卖方的违约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期交货、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等。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2018-10-25 08: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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