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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相同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那么,在拍卖场合优先购买权是否可以行使?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出租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转让房屋,都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况且,法律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以拍卖方式出卖房屋时,房屋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该两条规定在司法拍卖中充分保护了优先购买权人的权益。笔者认为,在民事拍卖中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予以保护。
”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那么,在拍卖场合优先购买权是否可以行使?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出租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转让房屋,都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况且,法律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以拍卖方式出卖房屋时,房屋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该两条规定在司法拍卖中充分保护了优先购买权人的权益。笔者认为,在民事拍卖中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予以保护。
2021-05-18 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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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同等条件下房客有优先购买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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