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4月16日进入工厂上班.感觉工资实在是太少了.就在5月20号向组长提出辞职并要辞职单..每天问他可一直未给.直到6月10日才给我辞职单.在辞职单上我写的申请辞职日期是5月20号.可他说不行.要写6

更新时间:2018-10-23 11:39:42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于4月16日进入工厂上班.感觉工资实在是太少了.就在5月20号向组长提出辞职并要辞职单..每天问他可一直未给.直到6月10日才给我辞职单.在辞职单上我写的申请辞职日期是5月20号.可他说不行.要写6月10日.要在等一个月才能辞职7月10日.我也看了劳动法.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提前3天.试用期过后提前1个月.我跟公司直到现在都还没有签劳动合同.我现在是没上班了..我昨天去找人事部叫结算工资.可不肯.今天人事部经理找我谈了.说如果我现在走的话只算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给我.如果还要继续做的话就要提前一个月.我于昨天去司法局填写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我现在是不是可以随时走人并且拿到第2个月的双倍工资.劳动仲裁说要到司法局调解.调解不了的话在到劳动仲裁.然后再到法院..如果闹到法院的话我有没有胜算的把握.上法院的话费用是我出还是公家出...急    求专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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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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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是劳动争议各方当事人,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就劳动争议事项进行的协商,其目的在于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劳动争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对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2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51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018-10-23 11: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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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们当初劳动仲裁时候的仲裁书的内容,详细了解情况 其次,对于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3.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
4.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次,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都还是有效的 很多请求也不是说对方提出,就能得到主张,还是要看证据等的情况 建议还是拿齐资料,详谈以找出对策
2018-10-23 11:28:18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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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且视用工满一年之日已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18-10-23 11: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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