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线后的一个礼拜,还是没有力气,请问这算是医疗事故吗?我如果进行医疗诉讼的话有胜算吗?
更新时间:2018-10-20 09:57:59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妈妈腰椎L4脱位2度,压迫神经,导致腰疼,在2011年9月23号在玉林骨科进行第一次手术做椎体钢板固定。 曾经治疗情况和效果: 第一次手术的时候X光显示有一枚钢钉打偏了,医生说如果不进行第二次手术纠正的话在干重活的时候会伤及神经,如果8小时内不泄压的话会照成神经永久性损伤,然后在9月27号进行第二次手术,不过第二次手术更糟糕,手术过程中伤及神经(右腿及膝盖疼,无力),在10月9号的时候医生才发现有脑脊液渗漏现象,然后在10月13进行了腰部围绑带进行止渗漏,10月21号医生观察渗漏已经止住,然后松开绑带,在11月3号左右作的拆线。拆线后的一个礼拜,现在的状况是右腿还是没有力气,走路右腿像跛脚一样。还有更严重的是我咨询过别的医院的骨科医生了,L4脱位应该固定的是L4和L5椎体,不过这个医院手术时给固定的是L3和L4椎体,如果只是固定L3和L4的话过段时间还有再次手术对L4和L5椎体进行手术固定才能稳定病情。已经快两个月了,我妈现在还在医院里,期间花费了很多的钱,请问这算是医疗事故吗?我如果进行医疗诉讼的话有胜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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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1988年卫生部在对1987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说明中,明确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018-10-20 09: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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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2018-10-20 09: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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