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在所住县医院做右手中指骨折内固定手术。直到我去市医院看后医生说是肌腱断裂。由于时间过长我能找当地县医院认定是其医疗事故吗

更新时间:2018-10-20 09:30:00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我曾在所住县医院做右手中指骨折内固定手术。现在一年余。内固定已取出。但手指不能弯曲。也去医院检查过。医生说好这。直到我去市医院看后医生说是肌腱断裂。并进行手术治疗。由于时间过长我能找当地县医院认定是其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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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或重大医疗过失的认定以及相关的规定如下:认定的标准一是把握医疗过失的内涵。民法对过失的构成采客观标准,以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的内涵所在。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行业规范与惯例的要求、医患双方的约定等。学者刘心稳总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医疗事故预见义务、防范义务、避免义务和损害减轻义务的组合,是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职业义务的组合。二是把握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通说认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医师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医疗过失抽象标准即医疗水准,指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是医疗界普遍实施的技术。在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及过失大小时,首先要以具体标准为依据,同时结合现行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的等级、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其同等专业和级别的医务人员在同种情形下的注意义务、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时间和事项上的紧急因素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说来,经济、文化越发达的地区、等级越高的医疗机构、专业划分越细的专科医院,应承担越高的注意义务。三是把握知情权保护的限度。尽管执业医师法和《条例》等都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但对于告知内容、告知时机、告知方式、告知程度等仍较难以掌握。实践中,既有医方不履行或不充分告知义务,剥夺患者知情权或影响患者知情权正确行使的情形,也有履行告知义务不适当造成患者不利后果的情形。司法就是要在这两端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笔者认为,对是否履行或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判断,因案而异,不可一概而论。但指导思想应当明确:患者的知情权绝不同于消费者的知情权,正如英国学者米尔恩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中指出的,“一个病人有权知道,在医生看来,他的病已入膏肓。但是,他并非必须行使这一权利,坚持知道最坏的情况。他的医生有义务不欺骗他,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必须向病人透露其或许不想知道的可怕消息。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应该铭记礼貌和行善原则的要求”。在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尺度上,应将实际损害后果和直接因果关系作为赔偿的基础,对医疗机构的要求宜宽不宜严。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前期治疗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2018-10-20 09: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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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或重大医疗过失的认定以及相关的规定如下:认定的标准一是把握医疗过失的内涵。民法对过失的构成采客观标准,以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的内涵所在。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行业规范与惯例的要求、医患双方的约定等。学者刘心稳总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医疗事故预见义务、防范义务、避免义务和损害减轻义务的组合,是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职业义务的组合。二是把握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通说认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医师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医疗过失抽象标准即医疗水准,指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是医疗界普遍实施的技术。在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及过失大小时,首先要以具体标准为依据,同时结合现行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的等级、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其同等专业和级别的医务人员在同种情形下的注意义务、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时间和事项上的紧急因素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说来,经济、文化越发达的地区、等级越高的医疗机构、专业划分越细的专科医院,应承担越高的注意义务。三是把握知情权保护的限度。尽管执业医师法和《条例》等都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但对于告知内容、告知时机、告知方式、告知程度等仍较难以掌握。实践中,既有医方不履行或不充分告知义务,剥夺患者知情权或影响患者知情权正确行使的情形,也有履行告知义务不适当造成患者不利后果的情形。司法就是要在这两端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笔者认为,对是否履行或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判断,因案而异,不可一概而论。但指导思想应当明确:患者的知情权绝不同于消费者的知情权,正如英国学者米尔恩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中指出的,“一个病人有权知道,在医生看来,他的病已入膏肓。但是,他并非必须行使这一权利,坚持知道最坏的情况。他的医生有义务不欺骗他,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必须向病人透露其或许不想知道的可怕消息。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应该铭记礼貌和行善原则的要求”。在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尺度上,应将实际损害后果和直接因果关系作为赔偿的基础,对医疗机构的要求宜宽不宜严。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前期治疗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2018-10-20 09: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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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  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2018-10-20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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