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时问医生要注意什么,请问医院产科医生和儿科医生有过错吗?我能向法院起诉吗
更新时间:2018-10-20 06:24:47人浏览
问题描述:
2012年8月份,已过预产期2天到医院检查时医生说盆骨有点小可能不好生产,我们要求剖腹产,医生说先顺产,给我做无痛分娩,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在手术。半夜12点肚子痛,医生就叫到待产房去。第二天下午近2点时,小孩经产道生下不会哭,并发现小孩已重度窒息,吸入胎粪进肺部,在产房抢救半小时后送儿科抢救。诊断为胎粪吸入综合症、新生儿肺炎、气胸、重度窒息、脑水肿。在院期间我们询问主治医说会不会对小孩脑部造成影响,主治医生说经过他们针对这方面采取了一系例措施小孩子有80%的机率脑部会自然修复,出院时问医生要注意什么,医就说现在小孩子情况很好,只要我们多注意让孩子子开心就可以了,出院后还到该院复检两次医生都没说什么。2013年6月小孩子10个月都不会坐就到上海医院诊断为脑瘫,医生说小孩子出生两到三个月都可以看出是不是有脑瘫,那个时候发现是治疗的最佳时期,治疗费一年要10多万,请问医院产科医生和儿科医生有过错吗?我能向法院起诉吗,具体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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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的产检天数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医生要求,出示医院开具的产检假条给单位,无论几天都应视为正常出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为了完善产检假的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权益,在劳动法的基础上,2012年4月18日国家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该规定第六条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中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为了完善产检假的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权益,在劳动法的基础上,2012年4月18日国家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该规定第六条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018-10-20 0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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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二、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侵权行为地也具有多样性,也就是说,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三、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在同一纠纷案件中的并存。
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二、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侵权行为地也具有多样性,也就是说,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三、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在同一纠纷案件中的并存。
2018-10-20 06: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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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起诉医生,只能起诉医生所在的医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因为医生属于职务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8-10-20 06: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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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与医院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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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以上搜索,咱这边现在都有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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