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明显的医疗事故?在我们国家现实社会情况下医疗鉴定能不能定为医疗事故?

更新时间:2018-10-19 18:41:14人浏览
问题描述:
某女去年25岁因右下额靠近智齿的那颗磨牙痛到医院就医,牙医没有给拍片就武断说智齿把前边的磨牙顶了一个洞,智齿需拔掉,磨牙需做根管治疗。第二次去那个医生给拔掉了智齿,磨牙给做了根管治疗,手术前、中、后患者一直不知什么是根管治疗。给手术的大夫说不好拔,但三根管都拔出来了,填完银汞合金以后说,牙再疼就吃点镇痛药。大夫的眼神黯然。术后牙龈一直感觉酸胀,十个月后牙龈鼓起,打消炎药消肿,停就又鼓起。先后两次拍片。发现这颗磨牙有三根管,只有一根做了根管治疗,另一根只做了一半。第三根没有做。现在这颗磨牙牙根已被腐蚀掉,保不住了。请问大夫在术前是否应给牙拍片,详细了解牙的情况,只做了一半就蒙骗患者做完了算什么?手术做了一半后蒙骗患者说做完了,还做了填充。这导致了这颗磨牙牙根保不住了。这是不是明显的欺骗?是不是明显的医疗事故?在我们国家现实社会情况下医疗鉴定能不能定为医疗事故?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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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8-10-19 18: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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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向当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2018-10-19 18:32:03
医疗纠纷律师团队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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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在许多的医疗事故中,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预见的医疗风险因素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仍为是主要因素。
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因素,关键还在医务人员。在现实医患关系中,患者由于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医务人员的要求配合检查治疗,有时甚至处于意识不清、昏迷状态,连配合的能力都没有,任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处理。
2018-10-19 18: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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