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我母亲一人名下,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我父亲一人名下,分割属于母亲份额的房屋遗产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8-10-19 11:47:28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父母亲现已过世,留有房屋一套,该房屋是母亲过世前和父亲共同向单位购买的房改房,1997年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我母亲一人名下,2006年母亲过世后,没有遗嘱,当时父亲和子女们没有提出分割属于母亲份额的房屋遗产,确实也没有人提出放弃,2008年我没有告知兄弟姐妹,就替父亲在相关部门把母亲名下的产权房过户在了父亲名下,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我父亲一人名下,我父亲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013年我父亲过世后,父亲留有遗嘱,把他名下的产权房由我继承,可是我们兄弟姐妹认为该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财产,现要求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分割属于母亲份额的房屋遗产。1、房屋已过户在父亲名下,父亲是否有该房屋的完全(100%)处置权 ?2、请问母亲过世有7年,过户在父亲名下也有5年了,兄弟姐妹向法院诉讼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分割属于母亲份额的房屋遗产有效吗?3、请问像我们这样的案例诉讼有效期会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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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我国继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
如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各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规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第二,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无权予以改变。
2018-10-19 11: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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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除此之外,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等问题。
  在适用有关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继承诉讼时效期限。  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
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情形可以断定继承人已经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2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一致的,因此对继承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内,其遗产继承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但是在民法通则施行后,继承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均须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继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继承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继承权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提出请求时起中断,而不是中止。确能证明继承人向侵害其权利的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也应中断。3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至20年期间,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里20年的期间的性质应与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的20年的期间性质一样,应为继承权保护的最长期限。
这一期间既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属于除斥期间。因为,对于这一期间不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其起算点为权利侵害之日,超过这一期间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并且继承回复请求权又不属于形成权,不能适用除斥期间。
2018-10-19 1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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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包括: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018-10-19 11: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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