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没有依职权追加被告,会不会被二审判决增加赔偿额?属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更新时间:2018-10-16 09:41:27人浏览
问题描述:
自来水公司雇佣的非正式员工张某在城市道路的水表井下作业,未设施工警示标志。郭某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张某突然从井下钻出,被机动车底部水箱挂倒在井边,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机动车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万)。 张某的家属和自来水公司达成私下补偿方案,然后状告机动车和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10万的赔偿之外,由机动车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51万的百分之四十,精神损失3万。 一审法院没有依职权追加被告,基本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判决: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11万交强险+10万三责险=21万,郭某承担(51-11)*40%-10=6万+精神损失赔偿8千=6.8万。保险公司提出上诉,郭某没有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是:该事故实质上是安全生产事故而不是交通肇事,责任主体是施工方,机动车没有责任,要求二审法院降低保险赔偿额。郭某同意保险公司的诉求,但是同时又担心:保险公司赔偿额降低之后,自己在二审中被列为被上诉人,赔偿金额会不会提高? 问:1、站在郭某的立场上,该如何应对诉讼?本案郭某在二审中被列为被上诉人妥当么?会不会被二审判决增加赔偿额? 2、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失赔偿,属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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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项目可以参考下面的资料:
(一)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是: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   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保险人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1)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偿的基础。任,损失的内容,当地执行抚恤金的标准。如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付的责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各种伤害的一般治疗时限,陪护费、营养费的标准等。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应向保险人提供证据、相关证明和材料,包括:保险单及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有关费用单据。的规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事故的赔偿应当按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以责论处”的原则,被保险人应按照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承担己方损失和对他方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则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负责任比例下承担的己方损失和对他方赔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于任何与所负交通事故责任不相适应而加重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对加重部分的赔偿责任。   2)在上述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如保险合同所签订的各项条款,投保项目及责任限额等。   根据车辆种类的不同,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机动车辆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挂车投保以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要求挂车和主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是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挂车引起的,均视同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不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比例分摊赔款。但当主车、挂车有其中之一没有投保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的财产损坏,若估计修复费用不会达到或接近财产的实际价值,应根据“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以修为主”的原则尽量修复。通过对损坏财产的修复,使其尽量恢复到损坏以前的状态和使用性能。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对损坏的财产进行损失鉴定,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在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向保险人提供受损情况、修理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如果发现其存隐瞒,不如实申报,或严重影响保险人正常取证和确定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行为,保险人可部分或全部拒绝赔偿。   3)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依据和标准   1)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是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2)On偿标准: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核定赔偿金额。有两种情况: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二赔偿限额x(卜免赔率)   即赔款额度不能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限额。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x(1一免赔率)   3)第三者责任险免赔率。   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除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在赔款中扣除一定的免赔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以及单方肇事事故,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15%;负同等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10%;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5%a   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规定的,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2018-10-16 09: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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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
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一般会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试想如果一个人以杜撰名人的隐私出版而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没有针对其所获得的巨大收入一情节判处巨额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方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样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
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损或者自杀才算,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大小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于一个名人的名誉权的侵犯要比对于普通人名誉权侵犯所造成不良影响范围上和程度上都要大很多。
因此,对于此可以给予较重的惩罚,这样不仅尽可能的发挥其社会效用,同时可以要求人们以此为鉴,起到对于违法行为的预防作用。
2018-10-16 09: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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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没有年检出事故了保险公司能赔偿吗  交强险保险公司可以赔付,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不赔。  
1、车辆逾期不年审出了事故不予理赔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以及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其他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合同规定只对合格、合法车辆生效。保险公司除了对未按期年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进行赔付外,对丢失车辆也同样拒绝赔付。  
2、车辆不年检会被扣车并罚款  对于未参加年审的车辆,民警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驾驶人200元罚款并记3分的处罚,还要暂扣车辆。  
二、车辆年检具体如何操作  需带材料:行驶证和交强险(保险期限应为下一年度)。  审车流程:  
1.填表。需要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人工检验记录表三张表格,要用碳素笔,填表处有参考样表。  
2.受理窗口审查材料,在远程查验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3.如车辆有违法未处理,应先处理完毕,待违法消除后方可办理。(特别提醒:私家车主可以提前到网上查询自己的违章记录并及时处理。如果现场处理违章,可能当天不能进行审车。)  
4.开车到线外检验区,对车辆进行线外检验,之后可以进入检验车间进行线内检测。  
5.检验合格后,持检验报告单等资料交由查验民警对车辆进行查验。  
6.全部合格后交检验费,在行驶证副证上签章,签发检验合格标志,并将检验合格标志粘贴在前风窗右上角。
2018-10-16 09: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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