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听其他同事说他又买了套房子.我们就催他赶紧付钱,他付了6万,他付了我6万元,算违约吗?

更新时间:2018-10-05 13:35:10人浏览
问题描述:
2011年5月,因工作调动,我们要把房子卖掉,有一熟人听说后非要买我们的房子,说他们的房子要拆迁没地方住了,通过电话协商好价钱后他就搬进去了,(我们留了1把钥匙给邻居)没付钱就把房门换了,把我们的东西仍到地下室了,说等拆迁费一下来就给钱,因为是熟人也就同意了,后来听说拆迁费下来了,我们就给他打电话,他说在等等,后来听其他同事说他又买了套房子.我们就催他赶紧付钱,5个月后,也就上2011年10月,他付了6万,后再没提过每次催都说再等等,直到2012年7月2号我们打电话说再不付我们就不卖了,他说7月底一定付.8月1日我们给他打电话他又说再给他1个星期的时间,我们实在不想再等了,也不想把房子卖给他了.我们没有签协议,就是口头协商好了价钱,他付了我6万元,也没打收据.如果我们要收回房子,算违约吗?他要是赖着不搬我们该怎么办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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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即使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免除履行的义务。除非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没有意义。
卖方违约不想出售房屋,一般是通过把房屋转让给他人,造成房屋已不属于卖方的情况,这时基本上就无法履行了。
还是适用一般合同法的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实际损失计;实际损失高于约定标准,可以主张实际损失”。
但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实际损失的数额,是个问题。买方可以以此要求赔偿。
2018-10-05 13: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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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形如下,以下是房屋买卖违约的情况: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
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都使买受人赢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极大损害,买受人可以行使解约权。
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如果朝向、间距、位置位置的改变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节约权。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
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承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一般认为,这些违约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因此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不应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可以就此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018-10-05 13: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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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们双方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其次,按照你的说法法院一审已经有了判决结果,即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但对方不构成违约。如果你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15天内上诉,超过期限后判决就生效了,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因为判决主文只认定合同有效其他没有认定,你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本律师认为,是否取得产证不影响房屋的交付,即交钥匙,作为出卖方来说他本身就具有两个基本义务,交房、办理产权证过户。所以,如果你们约定了具体交钥匙的日期而他又没有交付的,即构成违约(当然可能根据合同可能有其他变数,因为没有看到只能根据一般情况来说),对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8-10-05 1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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