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承租人(现为产权人)曾书面保证按政策可以回沪亲属的居住使用权的承诺现在是否继续有效?也不同意迁到我大妹的房屋内(我母亲户口在那里)

更新时间:2018-10-04 14:38:25人浏览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请问由于动迁和公房出售使原承租公房的产权发生了变化,那么,当年在原承租公房更改承租户名时,新承租人(现为产权人)曾书面保证按政策可以回沪亲属的居住使用权的承诺现在是否继续有效?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兄妹四人,有三人在外地工作,仅有大妹留在父母身边。她结婚时,将大妹夫的户口迁进了父母的住房(A房屋)内,实际没有在那里住,而我大妹的户口则迁到她自己分配到的住房内。后来当她知道她所居住的房屋要拆迁时,为了增加安置面积,将我母亲的户口迁到她那里。但是我母亲还是住在A房屋内。1997年我父亲逝世。次年,我妹夫申请更改A房屋租赁证上的承租户名为他的名字时,曾按要求书面保证按政策可以回沪亲属的居住使用权。当时,实际居住并缴纳房租的仍然是我母亲,我妹夫在他处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后来,我侄子按政策回沪,户口就迁入A房屋内。2000年底,A住房动迁,虽然,我母亲一直住在那里。但是,因为我母亲在我大妹的住房拆迁时享受过动迁优惠政策,所以此次动迁不再作为安置对象。于是,姑侄两人各自分得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屋。由于A房屋实际是我母亲居住使用的,我妹夫他处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所以当时我妹夫他们还承诺按我妹夫名义分配到的房屋(以下简称B房)仍由我母亲支配使用。去年,我得知我儿子也可以回沪,但我妹夫他们却不同意我儿子的户口迁到B房,也不同意迁到我大妹的房屋内(我母亲户口在那里)。因为我儿子的年龄已接近政策允许的上限,无奈,转去我侄子那里。现在,我儿子已经通过工作调动回到上海,但是没有固定住所。侄子的住房仅有一室一厅,侄子夫妇、我弟夫妇(外地退休)居住已显狭窄,确实无法再接纳我儿子居住。而我大妹夫所分得的房屋他没有住过一天,用来出租。现在我要求大妹夫妇兑现当初的保证和承诺,让我儿子拥有按我妹夫名义分到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但是我妹夫已将该公房买下。请问律师,我的要求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我大妹他们当年的保证和承诺是否还应该兑现?谢谢.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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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
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2018-10-04 14: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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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理由是:
1、房屋买卖属于交易数额较大的合同
2、房屋买卖是容易发生纠纷的合同;
3、房屋过户需要提供书面合同。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018-10-04 14: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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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拆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
二、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
(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就是你朋友所称的安置房不能买卖的缘由。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2018-10-04 14: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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