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近日辞职,这样做合法吗?我有什么法律条款可以为自己争取一下的?

更新时间:2018-09-30 15:37:12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我在一家外企工作了六年,于近日辞职,将工作到明年一月初,我们的销售奖金是按一个月的工资发放的, 一般是次年4,5月计算,年底才发放.现老板已到时候我不再是雇员为由拒绝支付奖金. 这样做合法吗?我有什么法律条款可以为自己争取一下的? 谢谢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咨询我
已帮助64148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把劳动者的工资拖到年底发放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18-09-30 15:11:38
平台特邀律师 咨询我
已帮助160881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可以提前30日提出辞职,老板不发工资的,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8-09-30 15:19:23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35216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法律没有规定,辞职后用工单位还要扣压一个月工资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不但不能扣你的钱,还要给你补偿金。否则你就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018-09-30 15:37:12
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若涉及隐私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这样离职合不合法?(辞职必读)
这样离职合不合法?(辞职必读)
董保华工作室:我有些困惑已久的疑问想向您请教!2003年份我应聘于上海一家中介公司做业务员,签订试用期合同,当年公司与我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即
辞职
人浏览
劳动者按规定辞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
全部4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
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
高利贷高于法定利息部分不受保护。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法律保护的上限,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
诉讼
人浏览
离婚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离婚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离婚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法律程序还有所差别,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离婚的法律程序就简单点,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离婚的法律程序就走的较多一点
共同法律行为
人浏览
离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哪些?
离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哪些?
离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如下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⑴协议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这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协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人浏览
1、有劳动纠纷,如果因离职发生争议的,可以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的。2、法律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欺骗消费者法律条款
欺骗消费者法律条款
欺骗消费者法律条款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
消费者权益
人浏览
可以提前30日提出辞职,老板不发工资的,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感情破裂的夫妻,如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相关事宜,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没有。。。。。。。。。。。。。。。。。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可以。协商。
全部4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施工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
施工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合同纠纷
人浏览
土地承包法
全部1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合同纠纷
人浏览
劳动法同样保护公司的利益。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法律分析:可以看平台和卖家的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可以和卖家协商退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施工合同几年没有诉讼时效
施工合同几年没有诉讼时效
施工合同三年超过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合同纠纷
人浏览
法律分析:签了合同违约金不是必须给,比如说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以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认为根据合法的诚实信用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建设合同属于什么类别合同
建设合同属于什么类别合同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合同纠纷
人浏览
物业费是自交房次月起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的。一般实践中物业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交房前由开发商进行缴纳,实际收房后次月开始由购房者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承揽合同纠纷是什么意思
承揽合同纠纷是什么意思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合同纠纷
人浏览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吗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吗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
合同纠纷
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