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不给我开支,还不给我解除合同,补偿什么的还不想给,他说我不配合,是不是应该以劳动争议起诉公司?

更新时间:2018-09-28 10:15:22人浏览
问题描述:
公司于2011年12月份宣布停业,工作开始交接,我把所有的设备都写清楚了,公司没有安排人员交接,拖到现在,没有给我开工资解除合同也没有签,这其中有2009年我公司购进南京巨威设备三台,应当时设备在验收过程中,我在设备调试单上签字了,签字为;设备调试完毕,运转正常,当时公司没有人管,老板没有给人家钱,巨威公司于2011年3月份左右把我公司告上法院,老板就因为我当时签的字,不承认我的签字,2011年11月份又把对方告上法院,结果败诉,这其中就应为我的签字,又不给我开支,还不给我解除合同,补偿什么的还不想给,这其中我该做的都做了,他说我不配合,还要告我渎职罪,我该怎么办,我是不是应该以劳动争议起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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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管辖: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018-09-28 1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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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争议诉讼主体条件  凡是《劳动法》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因此,符合劳动争议诉讼主体条件的应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之形成事实的劳动者;  
(2)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帮工、学徒等劳动者;  
(3)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关系的劳动者。  
2、劳动争议诉讼标的范围  劳动争议诉讼的标的具体包括: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就符合上述诉讼主体条件,又在诉讼标的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知识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它有如下特点:  
(1)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劳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劳务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  
(4)它的要素包括:;c、客体。即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2018-09-28 1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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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4珠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8-09-28 1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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