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婚外情,我现在想要求他在精神伤害及我的个人财产损失上进行赔偿,还来得及吗?
更新时间:2018-09-28 04:40:1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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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今年4月10已起诉同我丈夫离婚,并已于同年的5月16日开庭,目前还没有判决结果,整个庭审对我来说很有利的,因为是他无理,有婚外情,而且是家庭暴力和性虐待.但是他对我的身心伤害及其他方面需要赔偿的,我当是没有提及,因为认识他的时候他身无分文,也没有家底,当初因为他对我很好,才和他在一起,开庭前的想法是,只要能离婚就行了,可是他一直是变本加厉的严重骚扰我年迈的父母,我现在想要求他在精神伤害及我的个人财产损失上进行赔偿,现在如果跟审判长提及,还来得及吗?如果来得及的话,应该是怎样的司法程序,谢谢您!
我今年4月10已起诉同我丈夫离婚,并已于同年的5月16日开庭,目前还没有判决结果,整个庭审对我来说很有利的,因为是他无理,有婚外情,而且是家庭暴力和性虐待.但是他对我的身心伤害及其他方面需要赔偿的,我当是没有提及,因为认识他的时候他身无分文,也没有家底,当初因为他对我很好,才和他在一起,开庭前的想法是,只要能离婚就行了,可是他一直是变本加厉的严重骚扰我年迈的父母,我现在想要求他在精神伤害及我的个人财产损失上进行赔偿,现在如果跟审判长提及,还来得及吗?如果来得及的话,应该是怎样的司法程序,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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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18-09-28 04: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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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018-09-28 04: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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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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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2018-09-28 04: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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