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这个红头文件用在按照收养法合法收养的弃婴身上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8-09-26 13:52:48人浏览
问题描述: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这个红头文件用在按照收养法合法收养的弃婴身上合法吗?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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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解答如下:
1、遗产继承暂时无需上税,但由于继承房产类不动产时需要进行产权变更,需要按规定支付相应水费。
2、继承死者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按
0.05%税率缴纳印花税。而和死者没有血缘关系的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则属于赠与行为,要征收契税,契税约为3%按
0.05%税率缴纳印花税。
3、赠与按3%税率缴纳契税,按
0.05%税率缴纳印花税。
2018-09-26 13: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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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户口落在收养人的家里,说明收养关系成立。
  1,如果被收养人落户在收养人家,不是以父母、子女的方式落户,而只是挂靠的关系,那么该落户行为和收养关系无关;
  2,如果被收养人是以收养人的子女的身份落户在收养人户头上的,则收养关系成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收养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2018-09-26 13: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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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也就是说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都要到场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018-09-26 13: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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