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老人在三儿子家养老,放弃房产、存款的继承,但不知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在处理房产时受到什么约束。

更新时间:2018-09-26 11:22:30人浏览
问题描述:
现状:一对老人有三个儿子,先老人在三儿子家养老,其中一个罹患老年痴呆症,思维间歇性混乱、语言表达不完全混乱,三儿子希望能够先得到老人的房产级存款,遇到了以下问题:1、老人的现状不能够立遗嘱、不能够买房子,因为不能连贯清晰地说话,公证处要求必须由医生开出昏迷无意识的证明才能免去对老人的问话,买房子或立遗嘱。这一点家属认为公证处的要求有些不合理。2、既然不能够买房子或立遗嘱,三儿子希望大哥和二哥立下证明,放弃房产、存款的继承,但不知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在处理房产时受到什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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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没有公证具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死后继承人可以按遗嘱继承。公主遗嘱的效力最高。    中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018-09-26 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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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018-09-26 1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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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  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  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  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  、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
三、四  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  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  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  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  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2018-09-26 11: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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