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与李某借贷20000元因生意失败五年来无法偿还期间利息,利息争取独步付还,要利息加利息。

更新时间:2018-09-23 17:24:33人浏览
问题描述:
庄某与李某借贷20000元因生意失败五年来无法偿还期间利息,在这五年内李某多次追债,庄某答应李某还清本金20000元,利息争取独步付还,但李某坚持结帐,要利息加利息。请老师指点庄某该怎么办?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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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因此,已归还借款部分,扣除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应当抵充借款本金。
借款案件中,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可以一并在借条上约定优先偿还本金。如果未约定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的,视为优先偿还利息,后付本金。
2018-09-23 17: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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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8-09-23 17: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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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2018-09-23 17: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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