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   委托代理人孙##,   委托代理人张##,现原告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18-09-22 14:15:21人浏览
问题描述: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浦民一(民)初字第4116号   原告瞿某甲,男,19###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21号202室。   委托代理人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女,19###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弄##号203室。   委托代理人孙##,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物业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男,上海浦东新区##物业发展公司物业经理。   原告瞿某甲诉被告章某、上海浦东新区##物业发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洁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陈如浪、被告章某之委托代理人孙某亮、被告上海浦东新区##物业发展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某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瞿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章某系表兄妹关系。原告与哥哥瞿某乙、原告之外祖父沈某照(19953月1日去世)、被告之母沈某妹及被告五人于19888月因原居住的川沙县金浜四队住房动迁安置了浦东新区德平路##弄23号203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公有住房。原告于1992起即入住该房屋并将户籍迁入。近期得知,两被告于9月19日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被告章某购买系争公房产权,并登记被告章某为房屋的权利人。因被告章某购买公有住房未告知原告,也未经原告同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章某均予拒绝。原告认为,两被告违反上海市有关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要求确认两被告于9月19日签订的位于浦东新区德平路##弄23号203室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被告章某辩称,首先,原告不是系争公房的同住人,其无权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其次,被告章某在购买产权时原告是知情的,家庭购房协议书,虽不是原告亲笔签名,但原告将私章交于被告父亲后由被告父亲在协议书上盖章。况且被告购房至今已近八,现原告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物业发展公司辩称,被告章某购买系争公房是享受农民购买公有住房优惠政策,其在购房时向本被告提供住房调配单及由同住人签名家庭购房协议。根据住房调配单记载,原告不是系争公房的安置人员,而章某购买系争公房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章某提供的家庭购房协议书,本被告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协议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对是为本人亲笔签名不作审查,本被告也不承担证明责任。现被告之间就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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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首先可由双方进行协商,在明确双方责任的情况下解决纠纷;如果双方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纠纷的,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依法判决。
2018-09-22 13: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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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18-09-22 14: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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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买卖合同纠纷的出现:
1、 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或采用自己一方提供的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
2018-09-22 14: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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