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生前和他姐姐签有一个共同投资房产的协益,那在公公名下的宅基地归谁所有?有没有权利要求分割房产?

更新时间:2018-09-19 10:40:07人浏览
问题描述:
老公因病猝死,扔下了我和一岁的儿子。他生前和他姐姐签有一个共同投资房产的协益,每个出资四万元在他爸爸名下的宅基地上建房,房屋开发后所得两个各分一半。老公才走一个月公婆伙同他姐及他姐婆家的人把我们从居住的地方赶了出去,我们去住新盖的房子也不让住,说有她一半。我托着年迈的老父亲和母亲带着一岁的儿子多次找村主任,知书及司法协商回家居住未果,后来公婆干脆不在家搬到他女儿家里住着不见我们面,把家里的门锁上。我只好带着儿子回娘家,后把他姐姐告上了法庭,说她强行占有两人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不让我们居住,现要求分割房产。他姐现在说房屋不是他们姐弟两人的,说协益虽真但并未实际出资,全由公公一人出资建造,我们没有权力分割房产,要我们提供付钱的证据。由于老公当时在上班把钱是交给公公让公公去付的款,在农村里一家人谁会让写收据呢,更没有想到人会没有。现在让我们拿证据证明出钱那不是死无对证吗?请问:一、有共同出资投资房产协益,如果事实房屋为他姐弟两人出资,那在公公名下的宅基地归谁所有?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分割房产?二、如何证明老公出钱了,一定得拿出相应收据之类的吗?农村里这些根本不现实啊?三、我所拥有什么权利?希望好心的律师帮帮我,万分感谢!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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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018-09-19 10: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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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2018-09-19 1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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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该房产登记于出资一方子女名下,系出资方父母专门赠与给己方子女的财产,属于当事人婚内所取得的个人财产。
2、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人身损害所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嘱或赠与合同之中,确定可以属于一方财产的。
D、一方专用的个人生活物品。
E、其它应属于一方财产的情形。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于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于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该房产登记与出资一方子女名下,依据婚姻法18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房产应系出资一方对于子女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按照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8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22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7条
2018-09-19 10: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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