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取得了房产证。并将实际占用我房子的原单位职工列为第三人。主审法官在法庭主认为第三人没有过错

更新时间:2018-09-18 17:32:27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购得住房一套,交了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我调离后原单位以我调离为由,要收回房子,我没有同意并数十次索要我的房子无结果,只好起诉到法院,但经过是:2、4月我将原单位起诉至人民法院,并将实际占用我房子的原单位职工列为第三人。但审理时,原单位称我的房子已经由原单位用30000元卖给了高某,且高在兰州没有其他住房。主审法官在法庭主认为第三人没有过错,如果我不答应调解就房子钱都拿不到威胁我。我在法庭上逼迫无奈,只好答应调解,法院于6月23日调解书:我给原单位房产证,原单位给我66000元钱;9月,在原单位拒绝按调解书要求给我付款的情况下,我向人民法院提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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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法律政策来讲,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允许交易的。因为我国规定,房产买卖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也就是所谓的“过户”)为准,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可以办理过户的,国家不保护不过户的房产交易。

建议不要购买这类房子,因为没有产权证将不能贷款、不能过户、也不能办理公证,所签署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2018-09-18 17: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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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预期违约。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2、实际违约。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此处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均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
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3、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房屋质量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的违约责任,除了以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外,守约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质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4、其它违约行为。是指除上述违约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随义务时存在的违约行为。
购房合同中违约多数由开发商引起,实践当中,最为觉的开发商违约责任形态主要包括:逾期交房、面积出现误差、设备及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变更规划设计、房屋质量不合格、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违约情形均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的规定
2018-09-18 17: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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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物权法的新规定,新建房屋的所有权自房屋建成之日起取得。且房屋的建审手续在对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为对方,如果你能举证你出钱的具体数额,对方应当就你支出的部分返还给你。
当时确权之诉就是错误的,因为物权人肯定是对方,你的确权之诉就没有了意义了。直接以你们当初的协议要求对方将约定的房屋份额过户给你(视为对方取得房产证后将部分房屋再次出卖给你,你当时出的钱视为已经支付了对应的房价款,要求法院判决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过户房屋。
)!
2018-09-18 17: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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