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通过中介买房子,对方不是住宅主本人,不能发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只能提供房地产证明书。如何避免上当,上当中介有什么责任?
更新时间:2020-11-02 15:20:2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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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是法律文书的一种,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他们的法律效力范围视委托书的种类而定。委托分为一般委托和代理委托。一般委托被委托人要在委托人的意愿下进行法律活动(如:诉讼,立遗嘱,财产分割等),被委托人不得擅自放弃委托人的权利或处分财产,否则无效。
代理委托被委托人享有委托人的所有权利(如:财产处分,撤诉等)且具有委托人做出行为的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书的形式有口头式和书面式之分,一般多为书面式。公证是使委托书具有直接证据的效力(除有确切证据外不用辨别委托书真伪)。
所以说公正是起到强化作用,不是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必需要件。
代理委托被委托人享有委托人的所有权利(如:财产处分,撤诉等)且具有委托人做出行为的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书的形式有口头式和书面式之分,一般多为书面式。公证是使委托书具有直接证据的效力(除有确切证据外不用辨别委托书真伪)。
所以说公正是起到强化作用,不是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必需要件。
2020-11-02 14: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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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关于居间合同的效力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关于居间合同的效力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2020-11-02 14: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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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见: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见: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020-11-02 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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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 在国外如何办理的房产委托公证, 在国外办理的房产委托公证,主要有两种:
1、我国公民居住在国外,并未加入该国国籍的,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公证,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可以直接在国内使用。
2、外国公民包括已加入该外国国籍的华人,提交公证书,应当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且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同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馆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应为有效,即需经过一次公证,二次认证该公证文书方为有效。 在国外办理的房产委托公证,需要提供下列证明:
(1)香港同胞应提供司法部认定和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
(2)澳门同胞应提供司法部认定和委托的7个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书;
(3)台湾同胞应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书;
(4)华侨、外籍华人须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公证和认证证明,或者提交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
(5)外国人须提供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我国驻该使馆认证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屋产权公证流程是什么
1、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公证受理。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公证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4、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1、我国公民居住在国外,并未加入该国国籍的,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公证,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可以直接在国内使用。
2、外国公民包括已加入该外国国籍的华人,提交公证书,应当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且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同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馆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应为有效,即需经过一次公证,二次认证该公证文书方为有效。 在国外办理的房产委托公证,需要提供下列证明:
(1)香港同胞应提供司法部认定和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
(2)澳门同胞应提供司法部认定和委托的7个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书;
(3)台湾同胞应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书;
(4)华侨、外籍华人须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公证和认证证明,或者提交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
(5)外国人须提供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我国驻该使馆认证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屋产权公证流程是什么
1、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公证受理。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公证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4、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020-11-02 1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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