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楼业主,在质量保修期内。二者均称不是他们的责任不负责。是否应由开发商售后或者物业负责?

更新时间:2018-09-15 21:56:27人浏览
问题描述:
新楼业主,在质量保修期内。此小区所有该户型,厨房下水管道口未封,导致老鼠出没,现老鼠偷吃食物、咬坏房门及其他东西,并把家里折腾很脏乱。与物业和售后协商无果,二者均称不是他们的责任不负责。我认为 老鼠闹得这么凶是因为房屋设计或者施工存在缺陷,才导致该户型所有业主家里出现老鼠,所以他们必须对此事负责。请问此事是否应由开发商售后或者物业负责?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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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负责任可以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业主与物业公司存在一个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不符合合同规定,可以起诉物业公司违约;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
2018-09-15 21: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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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缺陷补偿协议注意事项如下:具体赔偿标准,第一种方法是协商解决,具体问题双方谈即可。第二种方法是房屋修缮,要求其达到开发商承诺的标准,并且不再有质量问题,这笔费用是开发商负担的。
另外,因房屋问题导致住户无法入住,这笔费用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前提:先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做安全质量认证如果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甚至不能住人,则可以要求退房,并且按照合同规定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
如果没有违约金,可以要求按照同期银行利息要求其支付如果是因为房屋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不属于危房,不存在结构等重大质量问题,可以选择要求开发商赔偿。知识拓展:房屋质量赔偿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018-09-15 21: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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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多人不清楚交房后质量问题赔偿怎么解决,其实要分两种情况: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  如遇房屋防水等非主体结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但一般开发商不会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其中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属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一般来说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发生质量问题的并不多见,大量发生的是非主体结构问题。因此,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注重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并注意收房时开发商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有关房屋质量保修约定、保修期及保修范围。
2018-09-15 21: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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