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原样;3.亲戚取得了新的建设用地使用证。我的老宅基地使用证也没了

更新时间:2018-09-15 18:08:12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和亲戚都是农民不是同一个村集体的,两家关系很好。当时有个协议:就是把我们两个村的房子做”交换”,今后各自处理,互不干涉,并注明永不反悔。两家人全都知道,双方交换了写有各自户主的宅基地使用证并无其它手续。实际“交换”的这10多年间:1.原先我盖的房屋已被亲戚翻盖,亲戚盖的房屋还是原样;2.亲戚把户口迁入了我村,我的户口未迁还在村里;3.亲戚取得了新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年初,亲戚去世,其继承人要我返还房屋,即便签了买卖合同也是无效合同。法律意识的淡薄,现在我是两头都不受保护,请问:1.  原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也亲戚取得了新的建设用地使用证,我的老宅基地使用证也没了,倒有个复印件,要是反诉,还有可能吗?2.  我要是也把户口迁过来或把房子转给本村人,结果会好点?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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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说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协议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仅限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出卖、出租房屋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其特点包括: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城市居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仅限于利用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是无偿且无期限的;
五、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或消灭必须登记。
2018-09-15 17: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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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个人所有,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房产属于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018-09-15 17: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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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758  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身份,无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后,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农村居民,即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因此,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农村的房屋买卖标的不仅涉及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但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现象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司法实践中长期大量存在,笔者(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何焕明)就广州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结果与趋势,结合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总结了宅基地上房屋或农村房屋买卖中的注意事项,供当事人受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得于冒风险购买农村房屋时参考,以便发生纠纷时将损失降到最低。  根据《合同法》第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57  实践中,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就房屋返还的意思是否一致,作出不同的判决:  
(二)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当事人是否返还可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尊重双方的意思选择。  
(四)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征地拆迁的处理。现实征地拆迁中政府及相关用地部门或单位一般只认可农村房屋的出卖人为征地拆迁的对象,并且也只认可按出卖人的身份及家庭成员的情况给予其补偿安置待遇。此时的纷争或者诉讼不再是无效合同房屋返还的问题,而是补偿安置利益的归属及其分配的争议问题。对此类纠纷,一般认为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2,根据安置利益的不同形态,可以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安置利益为经济补偿,则可以由买卖双方分别取得补偿款,性质上是安置补偿款归出卖人,由出卖人以其中一部分对买受人予以补偿。如果安置利益是优惠购买安置房屋,则可以按安置房市价与优惠价之间的差价由双方分得。如果安置利益是另行安排给出卖人集体宅基地或者连带房屋的,则应当由出卖人给予买受人适当居住利益损失的补偿。  从以上分析看,具体到购买农村房屋时,只要选择合适位置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合同条款的细节做好充分的约定,是可以放心购买的,在遇到出卖人反悔请求解除合同时,买受人的利益也能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笔者遇到的案件,多数是当事人为减少费用自行协议的,没有第三方如公证处或律师见证,结果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居多。因此,笔者建议,买受人应当委托此类业务具丰富的律师见证,以保障十几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2018-09-15 1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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