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手臂骨折,医生却不透露病情,她却在医院说她现在周身痛。医生和她有问题吗?

更新时间:2018-09-15 10:13:35人浏览
问题描述:
一61岁老女人,被车撞,头部擦伤,右手臂骨折,已住院9天,问她的主治医生,医生却不透露病情,每天还花费1000多元的各种费用,不知道他们是否串通。在她住院期间的第8天,我无意间见到她可以独自一人上落公交车,右手还可以拿东西,行动自如···到了第九天,她却在医院说她现在周身痛。请问,医生和她有问题吗?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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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车撞属于侵权纠纷或工伤索赔类,不应归属于医疗事故纠纷。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起诉,申请伤残鉴定,以鉴定为准索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实际损失索赔,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协商不成可委托到法院诉讼维权。
2018-09-15 1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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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院乱收费的问题,到卫生局举报是没用的。这个事情,只有物价局管。所以,你可以亲自到物价局举报,或者用当是固定电话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还可以采取署名或匿名的方式举报。
相信当地物价部门肯定是会认真进行查处的。物价局查处后,将会根据情况对医院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退还多收部分。
2018-09-15 1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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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并不是住院才有的报销,吃药检查报不报销具体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  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报销比例如何?  由于各地规定不同,以北京为例进行说明。  城镇居民报销比例:  新农合报销比例:  【备注】  
1、起付标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均为650元;  
2、报销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比例按医院级别分别计算;  
3、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额互助资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共30万元。
2018-09-15 10: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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