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骑自行车上班,被车撞了,对方负责,费用由对方支出,出院后收据向保险公司报告了。现在我在公司报告工伤事故,公司说没有原始收据就不能报告,没有原始收据就不能报告吗

更新时间:2020-10-08 20:44:2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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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骑自行车上班,被车撞了,对方负责,费用由对方支出,出院后收据保险公司报告了。现在我在公司报告工伤事故,公司说没有原始收据就不能报告,没有原始收据就不能报告吗
6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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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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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一般没有使用发票的场合,都应该使用收据。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2020-10-08 20:39:47
锡林郭勒盟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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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单位的财务人员以为,除了发票以外的任何收据都是“白条”,都不能作为合法的财务凭据入账。其实,收据与我们日常所说的“白条”不能画等号,收据也是收付款凭证,它有种类之分
2020-10-08 20:44:20
平台特邀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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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0-10-08 20: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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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4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婚前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房屋产权归购房人,属于个人财产没有异议;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属于购房人婚后取得的物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认为,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诚然,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确实是在婚后发生效力的,但是,这种登记应当理解为对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的公示和确认,因为,购房人用以购房的款项不是婚后取得,亦即,该部分价值并非购房人婚后所创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购房并支付全款,购房人已经完成了购房所应负担的全部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办法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这也是公平原则最起码的要求。
2020-10-08 20: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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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可以双方协商。
2、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是对财产的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诉讼方式离。
3、婚后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根据你的叙述,只有汽车是夫妻共同财产
4、房子是你公公的名字,如果你们对该房产没有任何出资的话,离婚时不能分割。
5、存折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归你所有。
6、一岁半的女儿原则上归你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他固定收入的20-30%。
2020-10-08 20:43:13
保险纠纷律师团队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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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子,但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就算是一个人贷款买房的没有经过明确的约定同样即是婚后共同房产,如果以后进行划分还是要共同划分的。
2、这样一来婚后想要自己贷款买房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就要夫妻双方进行约定财产的归属,在将来不会因此财产发生纠纷,有必要的可以写一份协议进行公证。
2020-10-08 20: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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