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农村有一处宅院,子女想翻盖,但是父亲前妻有个儿子,想了解这方面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更新时间:2018-09-12 20:00:17人浏览
问题描述:
父亲在农村有一处宅院,子女想翻盖,但是父亲前妻有个儿子,已经没有来往,怕今后因为房产问题产生纠纷,想了解这方面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解决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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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证的办理程序 自建房产权登记办理:
一、申报材料
1、计委批准建房的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复印件(私有自建房屋除外)。
2、规划红线图或总平面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书或通知。
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规划审批图纸(平、立、剖面图)。
7、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8、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和用地批文复印件
9、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10、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1、房地产权登记费:90元/宗。
2、证书工本费:10元/证(房屋共有权人交)。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办理: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一、申报材料
1、计委批准建房的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复印件(私有自建房屋除外)。
2、规划红线图或总平面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书或通知。
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规划审批图纸(平、立、剖面图)。
7、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8、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和用地批文复印件
9、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10、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1、房地产权登记费:90元/宗。
2、证书工本费:10元/证(房屋共有权人交)。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办理: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2018-09-12 19: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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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中一人经批准新建房屋,其他家庭成员如有少量物料、钱财或劳动投入,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属亲属之间帮助,其他家庭成员一般不能取得新建房屋的产权,发生纠纷后,可由产权人予以适当补偿。在农村,父母明确为子女结婚所盖的房屋,其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如已交付子女结婚后实际使用的,可视为父母赠与子女的婚前财产。
2018-09-12 19: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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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房屋产权纠纷需要搜集哪些证据,
一、发生房屋产权纠纷需要搜集哪些证据
1、身份证明文件。
2、提供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书、房屋来源,如继承、接受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提供房屋坐落地点、楼层、结构、面积及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4、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应提供共有的形式、共有形成的原因、共有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络方法等材料。
5、改建、扩建、新建房屋或增添附属物的,应提供有关的报建、审批、施工资料。
6、提供有关部门对双方纠纷进行调处的情况的证明材料。
7、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8、提供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外国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二、房屋产权证书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下列规定:
1、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2、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入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4、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6、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一、发生房屋产权纠纷需要搜集哪些证据
1、身份证明文件。
2、提供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书、房屋来源,如继承、接受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提供房屋坐落地点、楼层、结构、面积及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4、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应提供共有的形式、共有形成的原因、共有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络方法等材料。
5、改建、扩建、新建房屋或增添附属物的,应提供有关的报建、审批、施工资料。
6、提供有关部门对双方纠纷进行调处的情况的证明材料。
7、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8、提供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外国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二、房屋产权证书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下列规定:
1、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2、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入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4、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6、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2018-09-12 2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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