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仙区人民法院为何不将贾春兰列为被告共同划定赔偿责任?为何法院查封和拍卖我和妻子、儿子等的共有财产房屋一套(有且仅有一套)

更新时间:2018-09-12 18:18:38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四川省绵阳市**区**镇居民魏**,2009年经营一家木材来料加工店,2009年**镇人贾**雇佣其亲戚杨**等人到我店加工,杨**在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木料抬上加工工具,致使其手臂受伤。杨**将我及妻子告上法庭,绵阳市**区人民法院在未调查清楚具体情况下,裁判我及妻子赔偿其医药费、工伤赔偿的共计10余万元,而没有裁判贾**应承担责任,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你们:一是,杨**并非我所雇用人员,为何我要赔偿其工伤等费用?二是,**区人民法院为何不将贾**列为被告共同划定赔偿责任?三是我妻子并非加工店经营人,为何要裁定我妻子予以赔偿?四是,我儿子女儿并非被告,为何法院查封和拍卖我和妻子、女儿、女婿、儿子等的共有财产房屋一套(有且仅有一套),该房屋是我和妻子儿女的唯一居住地,且我因患有高血压、高血脂、妻子高血糖,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工作,无任何收入来源,儿子为弱智儿,且有一位70多岁的老父亲要供养,全家就依靠出租该房屋的租金(一年6000元)维持生计,请问法院强行执行是否考虑民情实际,如果拍卖了我的房子,请问我一家子该如何生存?五是,既然已评估一楼为22万元,全部拍卖来偿还10万元赔偿款,这样做合法合理吗?五是我已承诺尽我所能赔偿其全部医药费用,但法院依然要查封和拍卖我的房屋,请问是否顾忌我的实际困难?我们该何去从?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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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2018-09-12 18: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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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办理程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鉴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
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
4、【工伤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8-09-12 18: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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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如下方面: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主要有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费和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康复治疗费,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牡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辅助器械费,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械限额进行规定;停工留薪,即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等。
2018-09-12 18: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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