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没有借条,我到底应该怎么和他分割财产?借的7万块需要我一个人承担吗?他说财产分割他不满意的话,自己不负责任
婚后第4年,由于我公司福利,我可以优惠购买一套房子,后来他要求卖掉,赚到的差价去换辆新车,我也同意了,但不希望钱就这么乱花掉,就又贷款买了间店面,每月5000元还是由我来还.
期间,他烟酒不断,脾气很坏,好吃懒做,还经常家庭暴力动手打我,他对我的家人也极度不尊重,我还拿了7万块给他开店做生意也全部被他赔掉了.但因为彼此在一起是有感情基础的,我一次又一次地原谅了他,而且他经常在我出差的时候去见网友,有好几次那些女孩都承认和他在一起了,最近更是过分到把女人带回家,听他的朋友(也是我的朋友)说,他在外面一掷千金,换女朋友就象换衣服一样,玩得很乱,后来他经常就不回家了.
我实在受不了了,就提出要和他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因店面和商品房目前估价几乎一样,所以我提出一人拿店面,一人拿房子,债务一人一半,十万块的车归他,我为他买的所有东西也都归他,家里的电器是我买的,也归他.但他提出,他家人付的30万要我还掉,后来借他家人买店面的17万块要还掉,但没有借条,他家人说那30万是属于我们的婚后财产,十万块是换新车用的,7万块须还掉,但每一笔我们都没有签署欠条,但他说不算,全要还给他家人.
同时他还说我婚后还的房贷(已还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还要去查我婚后的工资收入,说我还有私房钱,也要一人一半,另外,他在外面欠的钱我也要去还,说实话,我收入是还可以,但一个人的钱养一个家还有一部车,房贷还了十五万左右,还拿出以前自己的私房钱7万块给他做生意,我是一分钱存款都没有,我父母的家庭状况不好,我都没有资助他们钱,我老公还要去查我有没有存钱,我实在对他很失望.
现在想问的是,我到底应该怎么和他分割财产?那30万我是否要承担呢?10万块的车我已经说归他了,借的7万块需要我一个人承担吗?他这么说我该怎么办?
他还说他现在没有工作,是弱势群体,要在财产分割的时候照顾他,可他是本科生,健康英俊,为什么要这样呢?我说希望和平解决问题,他说财产分割他不满意的话,就不签字,让我去起诉.
昨天他又提出我要先给他50万,然后财产债务再一人一半,他说婚后他每从他家里拿的一分钱都有打欠条,他家人先付了30万房子首付,然后买店面买车借了17万,还有房子的部分装修款,加起来少说要给他50万,他还说当年是为了我才辞去工作来到我所在的城市,还要就此给予补偿,当时他家人要求我帮他找一份工作后才让他辞职,他是完全自愿辞职的.我帮他找了一份月收入1500左右的工作,不低于他原来的工作收入,而且只要好好努力有发展的前途,可他敷衍了事,后来出了点小差错就又自己辞职了,接下来就一直没有稳定工作.他的意思是让我付给他50万算少的了,我真的太不明白了!怎么还有这样的男人?自己不负责任,做错事,还要我再去补偿他,我不想多要他一分钱,甚至愿意本着照顾他的原则分割财产,但他这样说我真的很生气.
请您指点我,非常感谢!!
如果离婚时贷款已经还完,双方按市场价值平均分割即可,房屋市场价以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值为依据。
如果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双方应当平均分割房屋净值,房屋净价值为离婚时房屋市场价(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值为依据)减去未还款本金(不含利息)。
一、对“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不宜作狭义理解。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拘束力,但其财产部分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原因。人民法院对此协议仍可以审查,不能将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绝对化,如果发现协议中有违法之处(如双方约定将他人财产或某淫秽物品为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变更、撤销甚至追缴。现乙之诉讼标的虽有两项在协议中已作约定,但后来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又就此财产发生争议的,此财产仍应视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应按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审理。
二、将“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定义为离婚协议中未作过处理的财产无法律依据。目前,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除此,无其他更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虽有人主张此财产定义为协议之外的财产,这只是一种认识问题,其实并无明确的法理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所有财产的争议,仍然享有诉权。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子女抚养部分仅体现协议双方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予审查或仅作浮浅之形式审查,故该部分未得国家公权力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应享有诉权,至于实体上能否胜诉则另当别论。所以,即使是在协议中已有过约定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应作为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5)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