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处保全的购房合同)但保全时间比甲晚。丙在这时提出了执行异议

更新时间:2018-09-12 14:07:28人浏览
问题描述:
甲和A因债务纠纷,甲保全了A在外地的房产(房产没办房产证,在开发商处保全的购房合同),乙也在该房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保全(在该地的房管局保全的房屋预登记),但保全时间比甲晚。甲的官司进入了执行期,A不知去向,所以发了公告。丙在这时提出了执行异议,说A已把该房产卖给了他,同时在该房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确权,但被驳回。丙的依据是和A私下通过房屋中介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的时间是在甲保全以前。但异议被法院驳回。问:1 甲和乙谁对该房产享有优先权。 2 丙的异议会影响甲的官司吗。 3 丙如不服上诉,能同时把甲和A列为被告吗。 4 在这时,甲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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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
2018-09-12 13: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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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8-09-12 13: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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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况:一是必须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以办理该手续为确认生效的时间。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须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合同才能生效。
二是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即立刻具有法律效力,其合同本身不需要批准或登记。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第一类买卖合同。  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的生效与所有权的转让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我们购买动产,比如说手机、电视、家具等生活用品,当买家向我们交付这些产品时,其所有权便归我们所有,无需去办理其他的手续;但如果我们购买如房子等不动产时,则情况就不同,即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应登记才生效,也就是过户登记手续的完成。《合同法》也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区分开来,规定该类买卖合同从依法成立时成立并生效,所有权从登记过户生效。
2018-09-12 1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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