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孩子对方不肯给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0-08-23 01:57:1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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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孩子对方不肯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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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收养孩子,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如果私下收养孩子,在收养一段时间已经与孩子建立起感情后,可能面临孩子被要回的风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给送出孩子的一方支付金额较大的所谓“营养费”,还有可能陷入拐卖儿童罪的危险境地。
法条检索:
1.《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
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20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25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4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法条检索:
1.《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
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20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25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4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020-08-23 01: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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