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说没有事情。是不是表示医院检查不彻底?是不是误诊。这算医疗事故吗?
更新时间:2018-09-09 17:07:37人浏览
问题描述:
引产后做了一次清宫一直流血于11月22号做b超显示宫腔内探及2.3*1.0强回声,未见血流信号,医生说没有事情。到了12月12日仍流血,去别的医院再次做b超显示宫腔内探及3.1*1.4*1.2强回声,探及血流信号。这是不是表示医院检查不彻底?还有是不是误诊。这算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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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诊疗过程中,因为医务人员的过错误诊患者,造成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但是限于现有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2,但是限于现有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2018-09-09 16: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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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2018-09-09 17: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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