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跑了几次,陪护费,一次性伤残费,到时候药费都不给我们出怎么办?这些费用他不给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09-07 13:56:18人浏览
问题描述:
上个月5号晚上10点我弟被皮卡车撞伤,小腿大骨小骨两跟骨头错位断裂,交警鉴定书为对方全责。110送往医字后,由我家人赶到后医院才为我弟办理的入院手续。由于钱的问题,第二天才手术,花了一万多。下午入手术时,肇事者才到医院,交了三千。我们多次找交警协调,交警也吹电话让他先缴手术费的钱,结果跑了几次,就缴了三千。后来他说他出每天的药费,这两天还想要求我们出院的意思,他说他车有保险,应该是强交险。我现在想知道1、我们出的手术费,药费他应该在什么时候补给我们。2、陪护费,营养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费,精神损失费什么时候算,怎么来给他算?3、他现在已经交不多缴了一万,到时候药费都不给我们出怎么办?4、这个本来就是他的全责,这些费用他不给怎么办,起诉能起什么作用呢?5、什么时候合适找交警协商。主要是那些存续顺序的问题,感觉现在理不清楚。我弟没只有16岁,肇事者的车听说是他公司的,现在也不知道保险公司有没有把钱陪给他。我还需要弄清楚哪些问题。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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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界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在立法层面排斥了对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可能。对于物质损失如何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包括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在理解“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时,应当把握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有机必然联系,如因伤造成的误工损失就应属于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对无法认定、或然率较大的损失,则不能定义为“必然遭受的损失”。认为物质损失包含精神损失的学术观点,目前无法律依据。
2018-09-07 13: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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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伤残赔偿金综合计算公式的通俗理解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可以通俗的理解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1、“伤残赔偿总额”。
  要根据伤残者居住的地区(省、市)的不同、身份的不同(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以及年龄的不同来进行计算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需要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赔偿责任系数”。
  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由机动车的交强险公司在保险限额(机动车负有事故责任的或者不负有事故责任的)内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才按照“赔偿责任系数”计算。有的地方还通过立法程序,以地方法规规定了“赔偿责任系数”。
  
3、“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
  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4、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
  按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
3.6条的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所以应该是这样的: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2018-09-07 13: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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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待遇中没有营养费一条。员工工伤待遇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8-09-07 13: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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