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使用权的老房子动迁分的房子,然后再买的产权,请问他们有继承权吗?
更新时间:2018-09-07 12:13:18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哥哥去世留了一套独名产权房,2000年使用权的老房子动迁分的房子,然后再买的产权,以前户主是我爸爸,去世了31年,动迁时户主是我哥一个人,因为没有结婚无子女,有三个同父同母的弟妹三个,生病期间写了两份不规范的立据大概意思是平时和弟妹三人相依为命,两个妹妹对自己的生活起居照顾的非常好,特别是生病期间,以后去世了房子交给两个妹妹处理,并且买产权的钱是问两个妹妹借的,现在要做房产更名要另外30年不联系的两个同父异母的兄妹签字确认放弃继承权,本来答应的,现在又反悔了,他们认定这套房子是父亲留下的使用权房子动迁分得的,所以他们应该也有份的,请问他们有继承权吗?如果有的话要平分卖房子的钱款合理吗?我们觉得31年不联系,去世了要来分遗产,很气愤的。麻烦能给我专业的意见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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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权为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夫妻有特别约定的外,夫妻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夫妻婚后兴建、购买、受赠或者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在婚姻关系消灭(离婚或一方死亡),或者双方有特别约定时,才能确定份额,进行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在婚姻关系消灭(离婚或一方死亡),或者双方有特别约定时,才能确定份额,进行分割。
2018-09-07 11: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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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或者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其他犯罪,如抢劫罪等,并不因此丧失继承权。 未被剥夺继承权的罪犯,由于服刑期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可能亲自行使继承权参加继承,其继承权一般由其近亲属代为行使并负责保管。如果其他继承人或遗产保管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服刑犯人得知后,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继承法如下条款: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018-09-07 11: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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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018-09-07 12: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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