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价格215万,卖家可以根据2010年1月4日双方签定的协议获得相应的赔偿吗?

更新时间:2018-09-06 21:23:27人浏览
问题描述:
买卖双方于2009年10月27日,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价格215万,首付64.5万,余下150.5万贷款.合同中约定双方于2009年11月30前到闵行房产交易中心过户,买方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房款150.5万.结果买方于2010年1月5号与卖方至交易中心过户,(因买方资信不是很好,银行贷款一直办理不出)并于2010年1月18日当日收到买方银行贷款150.5万.双方于2010年1月4日通过中介调解协商根据合同中未收到房款的赔偿方式签订协议.现因买方总是已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赔偿款请问律师 卖家可以根据2010年1月4日双方签定的协议获得相应的赔偿吗?谢谢!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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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服务中介协议不等于购买合同。
2、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是居间合同,是为买卖房屋双方提供服务的协议,促成双方达成买卖房屋的协议,与买卖合同有关联。
3、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才成立的买卖合同。
2018-09-06 20: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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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证过户需要携带的证件有哪些
房地产权证过户需带证件包括买房需携带的证件和卖房需携带证件。
买房携带证件:买方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卖方携带证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证原件(已存校房产科)
5、户口簿上年满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如未婚、丧偶、离异需到当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所开具的单身证明15日内有效。持以上证件,买方本人、卖方夫妻双方及同住成年人一同到现场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卖方户口本上同住的成年人不能到场,需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
二、产权证过户的程序有哪些
1、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在办理上述手续后,双方当事人应凭过户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2018-09-06 21:03:39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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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主要条件在于促成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只要要约与承诺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协商一致即可,其纯属一种事实状态,不涉及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因此,实践当中,不少房地产中介为了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往往不惜一切代价,甚至在卖房人是否有业主的身份或授权、房产的具体情况均未核实的情况下,即催促当事人订立合同,这就埋下了纠纷隐患。
合同成立后,能否实际履行则涉及合同当事人的信用和履约能力。在房地产买卖中,房产的位置、房产周边的配套、房产是否存在瑕疵涉及房产的价值,而房产权属上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房产业主身份的真实性及信用情况、业主代理人授权的合法性,则涉及买卖合同能否生效并顺利履行的问题,这些问题均是买方关注的焦点。
买方身份的合法性、是否有履约能力及买方的信用,则主要是卖方关注的问题。是否支付中介费用和支付多少要依据你跟中介之间的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约定的情形来执行。作为居间人应当就买卖双方所关注的问题向委托一方如实报告。
若未如实报告,合同订立后未生效或未能实际履行,当事人往往归咎于中介,拒付中介费。而居间人是否就其所知(知道及应当知道的情况)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对于合同是否生效,能否实际履行起到至关重要的因素。
而交易房产上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和权利瑕疵是影响当事人是否决定购买该房产的主要因素。现有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中,中介一般都是接受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并在房产买卖协议中订立三方中介条款。
这种情况下,中介方不仅要向买方如实报告卖方的情况及交易标的的情况,亦要向卖方如实报告买方的情况。本案中,中介方有义务了解讼争交易房产的权利状态,并向委托人如实告知。
中介方在未了解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下,即催促买卖双方订立合同,违反了向委托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依法不得向买方主张支付中介费。
2018-09-06 21: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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