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所有权归谁,物业公司的向业主进行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合理。但又购买了这里的车位(可以算业主吗)

更新时间:2018-09-06 06:47:50人浏览
问题描述:
2000年我公司开发一幢地处市中心的商住楼,地下室为车库,一层为商铺,二层以上为住宅区。出售商铺和住宅区时,该车库没有公摊到商铺和住宅户中。我公司当时只出售了1/4的车位,而3/4的车位没有出售。这幢楼是在《物权法》出台前就使用了,现就车库物业服务上的事遇到诸多问题,不知如何处理,请专家们给与指点。具体问题如下:1、车库所有权归谁,如何体现车库所有权的依据。2、因为车库当初我公司没有进行公摊,所以我公司委托我们下属的一个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而且一直由这个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收费一直是参照周边市场价进行收费的,不知这种做法是否合理。这幢楼到现在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所以也不存在小区物业服务事项,物业公司仅仅对车库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物业公司的向业主进行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合理。3、不是这幢楼的业主,但又购买了这里的车位(可以算业主吗),同时又不想接受这里的物业服务标准(只想按1元/天的标准交费),我们如何处理此事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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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018-09-06 06: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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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018-09-06 06: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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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取小区物业费,  在物业服务收费的收取方式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并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  
(一)包干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物业服务企业往往采取降低服务支出费用的方式,从而暗中提高企业的利润。表现在具体收费中,就是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人员,扩大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乱收费。这种收费形式正是我国目前物业管理收费普遍采取的形式,也是引起物业服务费纠纷的原因之一。  
(二)酬金制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其中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企业酬金之外的部分完全转入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监督使用。  实行酬金制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相对会比包干制的费用较高,但这是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方法,为业主提供的服务,基本能够做到质价相符,并且不断变动的酬金比例可以激发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不断的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有利于整个住宅小区服务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发展。
2018-09-06 06: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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