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您好,我是2014年在本地民政离婚调解的,离异时大家有一对子女,那时候闺女14岁判给了女性,孩子才两岁半给了我,资产全是对半分的,但如今她也再婚了、而且立刻还要生宝宝,我女儿立刻都十八岁了

更新时间:2020-06-04 04:33:1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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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您好,我是2014年在本地民政离婚调解的,离异时大家有一对子女,那时候闺女14岁判给了女性,孩子才两岁半给了我,资产全是对半分的,但如今她也再婚了、而且立刻还要生宝宝,我女儿立刻都十八岁了,可我儿子还只能六岁,像我这类状况能够根据起诉像她讨要我儿子的赡养费吗?刑事辩护律师您好,我是2014年在本地民政离婚调解的,离异时大家有一对子女,那时候闺女14岁判给了女性,孩子才两岁半给了我,资产全是对半分的,但如今她也再婚了、而且立刻还要生宝宝,我女儿立刻都十八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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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
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
四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2020-06-04 04: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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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收养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子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2020-06-04 04: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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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10以上的孩子,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若有两个孩,原则上是一人抚养一个小孩的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若一方现在经济条件较差,法院会让另一方适当帮助。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协商不成只能起诉。
2020-06-04 04: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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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抚养权,需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020-06-04 04: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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