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20号晚我妈妈时感身身体不舒服,就送到肿瘤科就医医师开过检验单做了查验,医师确诊为急性肠炎就打吊瓶至零晨4点,当天早再次打吊瓶至中午4点医生说能够 回家了歇息明日再次打吊瓶,但是在22早又时感身体

更新时间:2020-06-09 06:25:48人浏览
问题描述:
一月20号晚我妈妈时感身身体不舒服,就送到肿瘤科就医医师开过检验单做了查验,医师确诊为急性肠炎就打吊瓶至零晨4点,当天早再次打吊瓶至中午4点医生说能够 回家了歇息明日再次打吊瓶,但是在22早又时感身体不舒服送到医院门诊救治没救治回来。就之上客观事实亲属自感医师存有错诊误诊个人行为。一月20号晚我妈妈时感身身体不舒服,就送到肿瘤科就医医师开过检验单做了查验,医师确诊为急性肠炎就打吊瓶至零晨4点,当天早再次打吊瓶至中午4点医生说能够 回家了歇息明日再次打吊瓶,但是在22早又时感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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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发生医疗事故的,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3种途径来解决: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
2.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患者如果是住院病人,可以找医院医务科,如果是门诊病人,可以找门诊办公室,先和医院协商一下,看看医院对此是什么态度,你也要先计算相关的赔偿额度,要注意一定有法律依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鉴定,鉴定结论做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何种责任后,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规定计算赔偿额度。
2020-06-09 0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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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搜集医院过错的证据,主张侵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020-06-09 06: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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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漏诊行为,如果医院有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2020-06-09 06: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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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020-06-09 06: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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