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刑事辩护律师,甲借款给丙十万元,乙是丙的贷款担保人,借款限期是10个月,但是期满时丙沒有准时还贷,甲一气之下,将丙和乙告上法院,我想问一下人民法院对丙和乙将作出怎样裁定才算是有效的呢?
更新时间:2020-05-19 13:46:1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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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刑事辩护律师,甲借款给丙十万元,乙是丙的贷款担保人,借款限期是10个月,但是期满时丙沒有准时还贷,甲一气之下,将丙和乙告上法院,我想问一下人民法院对丙和乙将作出怎样裁定才算是有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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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2020-05-19 13: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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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信用卡有宽限期,只要宽限期内还上就视为正常还款,不影响信用。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2013年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 一是要求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二是要求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此部分未偿还金额自动转入下期账单。
还款日后一天还款属于正常还款,既不会影响个人征信也不会罚息。
二是要求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此部分未偿还金额自动转入下期账单。
还款日后一天还款属于正常还款,既不会影响个人征信也不会罚息。
2020-05-19 13: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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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按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一般保证,即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2、连带保证,即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
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即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2、连带保证,即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
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20-05-19 13: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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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都是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一般与连带的区分是看是否注明了“一般保证”,否则即连带。
应在担保期内承担还款义务。
应在担保期内承担还款义务。
2020-05-19 13: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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