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实祖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內,~土地使用者~ 這樣{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更新时间:2018-09-04 08:00:26人浏览
问题描述:
本人是香港人,家父早年去世,遺下村屋本人已到区土地档案馆查核,证实祖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內,~土地使用者~ 那欄上, 有家父,長子和次子三人姓名,這樣便與{房屋所有权证}內,~所有权人~ 那欄上姓名只有家父一人姓名,有差別,家父已去世十多年, 現在長子想辦继承祖屋手續,次子想辦放棄继承,是否要辦一份公证, 证明次子放棄继承, 這樣{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內便餘下家父和長子姓名, 再由長子辦继承祖屋手續, 這樣是否可行?做次子放棄继承步驟, 是否會涉及贈送步驟? 是否要纳税? 具体步驟是什么?到那处辦?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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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土地没有所有权。而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承包人死亡后发包单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018-09-04 07: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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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的办理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我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深圳市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  
(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018-09-04 07: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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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的地上筑物属于个人所有,继承人可以就地上建筑物行使继承权。财产的继承,一般来说,有立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未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 配偶
  
(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
2018-09-04 08: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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