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现在此房屋被拍卖,因为有许多原告作为原告起诉其中一个和夫妻二个有区别吗?
更新时间:2018-06-25 14:43:4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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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房屋分配可以先由共有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物权法规定,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也就是说共有人还是有权利要求分割的,此处不论是占多少份额的权利人,在条件成就的前提下,可以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的诉讼。
2018-06-25 14: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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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拍卖过户需提交哪些材料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2018-06-25 14: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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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属于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分割原则是一人一半。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下列情况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劵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劵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2)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劵、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由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下列情况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劵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劵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2)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劵、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由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2018-06-25 14: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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