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还款计划.B口头承诺05年1月15日-07年1月14日的借款利息部分不要求A偿还,故法院调解制定还款计划时执行本金为5万元,需要支付剩余欠款48500元利息.3.追加05年1月15日-07年1月1

更新时间:2018-09-03 17:26:39人浏览
问题描述:
05年1月15日A向B借款5万元,利息1.5分,约定还款时间06年1月14日.07年1月15日B起诉法院要求A还款.双方调解后,制定还款计划.B口头承诺05年1月15日-07年1月14日的借款利息部分不要求A偿还,故法院调解制定还款计划时执行本金为5万元,未加利息.A每月扣除工资1500元,用于偿还B的借款本金,直到09年11月份最后一笔欠款500元为止.还款期间A均按时履还款计划,未有延期还款.现B向法院提出要求:1.A偿还05年1月15日-07年1月14日的借款利息,利息为1.5分2.追加A支付07年开始执行还款期间的剩余欠款利息,当时未做约定.例如:07年2月还款1500元,需要支付剩余欠款48500元利息.3.追加05年1月15日-07年1月14日借款利息在07年2月至2009年11月的利息.4.新出台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于执行中的案例,故要求A给付加倍的利息.请问B的以上4个要求是否合理,十分感谢,期待回复.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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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有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权利,但没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费用的权利。贷款人可以通过约定借款利息的方式来补偿借款费用,但要求借款人在还款时一并偿还汇款手续费的诉求是得不到支持的。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018-09-03 17: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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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是如何解释?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发生于法院判决生效以后,系因债务人没有于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利息。因此,首先它发生的期间具有特殊性;其次,区别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利率,该债务利率是法定利率;第三,此债务利息系在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之基础上增加一倍,可见该利息除弥补债权人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外,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既是执行措施,其自然具备执行的一般功能,即以国家的强制为后盾,保证生效判决的有效落实,从而达到维护法律尊严、最终实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以增加经济负担的形式对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形成震慑,促使义务人尽快完成给付义务。
民间借贷涉及群体广泛,拖、欠款屡见不鲜,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作为解决借贷纠纷的一项重要措施,值得我们深入掌握和研究。  加倍支付利息的计算及问题  常见的判决文书中,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判决给付之日前,利息按照当事人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计算;判决给付之日后,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两倍计算。
而这样的计算方式很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当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实践中多半约定的也是两倍到三倍。此种情况下,法院判决中规定了一个给付期限,如果债务人为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付,此时支付的利息将会由期满前约定的四倍变成期满后法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债权人所得的利息反而减少,即此时的加倍支付利息并没有起到补偿和惩罚的作用。
这意味着该加倍支付条款的适用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018-09-03 17: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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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借款到期就要还钱,如果是忘了还钱,就可以拿着借条跟朋友明说。或者到期没能力还,不管结果会怎么样,都要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采用其他办法。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018-09-03 17: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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